關節失能分析模型

原因 × 保險 × 關節角度標準 | 最佳方案的提供者 www.bestmethod.com.tw
作者:鄭正一 v1.0.0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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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意外險失能給付標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
勞保失能給付標準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

① 原因

治療期間(症狀固定/認定時點)

  1. 商業保險: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經 6 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不能期待效果為判定基準;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2. 強制險/勞保: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上下肢三大關節機能須經治療 1 年以上始得認定;如經手術,須經最後 1 次手術後 1 年始得認定(拔釘除外)。若屬肢體缺損(截肢),則不在此限(缺損當下即已症狀固定,無須等待治療期間)。

金額資料(可選填,未填寫則只顯示等級/比例)

  1. 強制險:事故發生日在 115 年 7 月 1 日之後採用強制險新制金額(第1級300萬…第15級8萬);115 年 6 月 30 日之前用舊制(上限200萬)。若未註明,一律以 115 年 7 月 1 日新制計算。
  2. 勞保給付金額=(月投保薪資÷30)×等級日數;商業保險給付=意外險保額 × 合計給付比例。

② 上下肢各三大關節(患側主動活動度/角度)

關節左(角度)右(角度)商業保險/強制險社會保險(勞保)
三大關節健全(正常)總活動角度與失能定義
關節商業保險/強制險社會保險(勞保)
  1. 上下肢三大關節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失能」,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失能」,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商業保險/強制險,上下肢三大關節正常生理運動範圍,係依據意外險失能給付標準。
  3. 勞保,上下肢三大關節正常生理運動範圍,係由勞保訴願決定書資料為依據。

③ 手指(患側/角度)

手指左(角度)右(角度)判定(勞保標準)
手指喪失機能定義
  1. 「手指喪失機能」
    (1)拇指之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各指之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2. 手指一律用勞保標準,係由勞保訴願決定書為依據。

④ 足趾(趾關節 IP,患側/角度)

足趾左(角度)右(角度)判定(勞保標準)
足趾喪失機能定義
  1. 「足趾喪失機能」
    (1)第1趾末節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第2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第3、4、5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1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2. 足趾一律用勞保標準,係由勞保訴願決定書為依據。

⑤ 判定摘要

輸入角度後自動彙整。
關節名稱對照圖(手/足)
手部關節名稱對照
足部關節名稱對照
對照各關節中文名稱
  1. 手:遠位指節間關節(DIP)、近位指節間關節(PIP)、中手指節關節(MCP)、拇指之指節間關節(IP)/掌指關節
  2. 足:趾關節(IP)、中足趾關節(MTP)。
  3. 填寫②③④時可對照上述對照圖確認關節範圍。
備註:本工具為輔助判斷,正式等級與金額以各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及相關失能項目合併升等規則為準,但商業保險無合併升等之規定。
⚠️ 免責聲明
本分析模型僅作為失能判斷之參考輔助,所有結果均依目前法規與預設參數進行之概略推估,不代表保險公司、勞保局或法院之正式核定。實際失能等級、給付金額、項次、合併升等及相關規定,悉以各保險主管機關官方標準表與最終核定為準。
作者及本工具對於使用者依本結果所做之任何決定及衍生之後果,概不負責。使用本工具,即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上述聲明。
📋 版本歷程
v1.0.0(2026-06-27)首次發布:原因×保險判斷、上下肢三大關節+手指+足趾角度判定;強制險/勞保/商業三制度等級、項次與金額試算;依「同一肢/手/足組合項次(左右分開)+合併升等」計算;含健全角度對照、關節名稱對照圖、法規連結與失能定義。